房屋因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过户,买方想要回购房款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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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过户,买方想要回购房款为何被驳回?
2023-11-27 17:07:00
无论对于普通人还是企业来说,涉及房屋的交易始终是一桩大事。某实业公司买了房却发现房屋根本无法过户,于是将房地产公司诉至上海崇明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最终,法院却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请。
  为何诉请被驳回呢?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召开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和10起典型案例,其中,也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解析。 房屋没法过户买家想要回购房款
  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以及案外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共同签订《合同债务清偿四方协议》,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将其对甲公司、乙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用受让的债权及已享有的债权额,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
  但,在协议签订后,实业公司主张该套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四方协议中关于实业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相对应的合同部分应无效,房地产公司应向实业公司返还购房款。
  可是,实业公司能如愿吗?
  法院:签协议时买家就知晓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方协议未明确约定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具体时间或条件,仅能反映实业公司具有以债权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的意向,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但,相关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实业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知晓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知存在无法签订认购合同、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仍签订案涉协议,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各方未约定认购协议无法签订时,房地产公司需向实业公司支付购房款,且实业公司并未实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不具有返还义务,故判决驳回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崇明法院认为,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抗风险能力弱、融资渠道窄等问题极易陷入债务危机。本案中,实业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债权,并以其债权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各方在签订四方协议时,案涉房屋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实业公司现起诉要求确认四方协议中关于以债权购买商品房的内容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其实质是将签订协议时,无法达成以房抵债目的的风险转移给房地产公司,进一步加剧该公司的债务危机。
  本案从四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出发,对以债权购房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返还购房款的条件加以分析,对于规范企业营运活动、明确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崇明区人民法院将把“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作为不懈追求,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助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文章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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