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面对证券侵权责任纠纷,应力促建立“先行赔付”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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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面对证券侵权责任纠纷,应力促建立“先行赔付”长效机制
2023-06-06 15:35:00
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据6月5日媒体报道,紫晶存储(688086.SH)欺诈发行一案的10亿赔付金开启申报,根据相关安排,5月30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自己可获得的赔付金额;5月31日至6月30日,投资者可以对赔付金额进行申报确认;7月10日起,将进行资金最终划拨,投资者可以在7月14日前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作为首批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先行赔付机制出现在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一案中显得格外引人关注,让外界关注此案带来的影响。
  个人认为,目前的影响是较为积极。首先是起到了震慑作用,迅速稳定了证券市场秩序。在注册制的背景下,更着眼于信息披露,而紫晶存储在2017年至2019年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紫晶存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7年至2020年涉嫌累计虚增营业收入7.66亿元,虚增利润3.76亿元。上述欺诈发行造成的市场影响较为恶劣,外界对注册制的事后监管机制有所怀疑,在监管的督促下,中信建投等站出来主动赔偿投资者,无疑有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
  其次,从矛盾解决的效率上而言,先行赔付机制有利于解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在常规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中,投资者往往需要1-2年的诉讼过程,才能获取到赔偿款。先行赔付机制则让投资者可选择一键申报,让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另外,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上来说,先行赔付也是体现新证券法立法精神的具体实践。贯穿新证券法始终的内容便是保护投资者,从第八十八条到九十五条都在阐述如何保护投资者。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既然先行赔付机制兼具稳定市场信心和保护投资者的双重作用,又该从哪些方面推动先行赔付机制?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当于是“认罪认罚”,就应当有机制去鼓励此种“认罪认罚”。现行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上述只是国务院出台的一个实施办法,个人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具体确定此种规则,激励赔偿主体主动赔付。
  另外,从操作的便捷性角度来说,目前仍然需要登陆投保基金网站另行操作,给部分年老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障碍。既然股民的交易记录在登记结算中心可查,那就应当将相关的赔偿情况直接向交易软件直接推送,由股民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赔付方案。
  最后,先行赔付机制还涉及到赔付主体内部追偿的问题,监管部门对主动赔付的主体予以鼓励,也应当维护主动赔付主体的利益。比如监管机构及时将欺诈发行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封资产,便于欺诈发行案的内部追偿。
  先行赔付无疑是一个优质的机制,也已经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等有具体实践,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市场反响,目前是如何将上述机制推广至证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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